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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2/24 1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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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实事求是的科研创新精神,倡导严谨治学、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坚决反对不良学风,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 【2002】4号)、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以及外聘、返聘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教辅人员等。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和在籍学生,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院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检索相关文献并论证、分析,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报科研项目时,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如实填写有关个人学术信息,不得伪造专家评价、签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注重学术质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如期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大疾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四川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评审及管理办法》(川音院【2007】82号)的要求,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发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上网公示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人文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登记或填报,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不按学院规定漏报、错报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评价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首创”、“首次”、“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学院学风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评审专家应遵循秉公持正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避免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应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成果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绎成果并发表的,应征得原成果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五)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条 学院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和相关人员广泛宣传。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在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一条 我院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数据从而达到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真实情况,如:学历、职称、学术成果等,虚假评价自己,随意冠名为“国际知名学者”“著名××家”等损害学院的学术声誉。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或者未参加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七)故意拔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范的适用人员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参见《四川音乐学院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十三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全院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学术道德方面的投诉,并及时向学风委员会提供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2年3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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