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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22 14:51:09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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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音院〔2021〕78号

 

 

四川音乐学院关于印发《四川音乐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系(院):

《四川音乐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2月15日经党委第十一届6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

2021年12月17日


 

 

四川音乐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四川音乐学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音院[2020]8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旨在促进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原则上可以将财务收支审计与院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结合实施,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一级财务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过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果与预算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收入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

(二)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事业性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问题;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是否进行公示。

(四)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服务性收费、经营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

(五)各项收费票据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院计财处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六)按规定应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二)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核算和结转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是否明确界定绩效工资的核算范围并严格执行;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七)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是否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内部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有无公款私存等问题。

(二)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和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取得、计提折旧、处置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固定资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是否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是否合理配置资产;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六)资产处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是否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入账;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八)对外投资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是否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九)出租、出借资产,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十)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款、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 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经营收支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三)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是否以非财政拨款结余为计提基数,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

(四)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五)事业基金的使用是否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支出是否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管理是否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是否超出专用基金规模。

(二)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基数、提取比例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

(三)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

(三)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决算说明以及编表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反映了年度内学院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有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后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情况组建审计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处处务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将审议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认真核查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修改稿)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将审定的审计报告(修改稿)报经主管院领导、院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审计处按照规定向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委办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法依规依纪移送。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办公室             202112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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