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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23 11:10:41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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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2020〕94号

 

四川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强化对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学校各项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1月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正职中层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学校党委常委,党办、院办、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三)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会人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联会议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定程序:由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由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纪委办等部门意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书记审阅后,提交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组织部、纪委办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党委书记审阅后,提交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责审计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单位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情况,预算经费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

(五)单位管理制度的健立,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各类采购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九)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等文书。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审计进点见面会议参会人员主要包括:组织部领导,审计处领导、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审计进点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宣布审计工作纪律、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校办企业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三)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和分工有关的资料;

(四)学校下达的与目标责任制书有关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资料;

(五)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等资料;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八)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任职期内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二)任职期内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内利用资源(预算经费、项目经费等)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任职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任职期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任职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任职期内单位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核,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做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修改稿)、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正式稿);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报送学院审计委员会、组织部、纪委办等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日常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对审计移送组织部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出组织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四十五条 纪委办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委办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查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学校主要领导、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四十七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有关责任人(一般管理人员、教师)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自接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和组织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9 年6月17日发颁布的《四川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川音院[2019]42 号)《四川音乐学院关于成立校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通知》(川音院[2019]43)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送:学院领导  相关部门、系院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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