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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5/18 11:30:34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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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音院[202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实现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社会主义高等艺术院校的战略目标,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国(境)外校际交流水平和层次,探索“第二校园”等培养新型模式,我校大力鼓励学生以各种形式参加校际国际交流学习项目。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国际化联合培养的健康发展,加强校际国际交流学习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以下简称“交流学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交流学校,参加交流项目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校际国际交流项目包括双学位项目和短期交流项目。

双学位项目:主要包括2+2、1+2+1、3+2等模式,交流生分别在我校和交流学校完成不低于2学年的学习,两校间学分互认。按照我校和交流学校相关规定,顺利完成项目要求的交流生可分别获得四川音乐学院学历学位证书和交流学校学位证书。

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交流学校进行1学期或1学年的交流学习,交流期间学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核心课程选修课程或研究内容,在交流学校获得的学分或有关证明我校予以认定。

第四条 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或其他政府间公派项目的交流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交流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六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系)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学习项目的开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以及校级层面学生出国(境)的经费资助管理。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学生出国(境)交流计划的审核,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和学籍管理,协助调整与交流学校的课程衔接,并做好备案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处负责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

(四)各院(系)主要负责对交流生的思想政治和品行学风做出评价,负责专业课程衔接认定,并在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与其保持联系,做好交流生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各院(系)负责对相关交流学习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汇总。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七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并已交清学校各项费用。

(五)有较强的外语能力。

(六)符合交流学习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选拔工作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通过网站或有关渠道向各院(系)发布国际交流学习项目的通知,内容包括:国(境)外大学名称、专业要求、交流生数量、外语要求等信息。

(二)报名:学生根据公布的项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遴选:院(系)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学生遴选工作,组织入选学生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由院(系)行政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科生项目交教务处复核,研究生项目交研究生处复核,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汇总复核名单后的统一上报分管校领导确定拟推荐名单。

(四)公示:拟推荐学生名单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通过网站或有关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联系: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系并指导拟推荐学生进行项目申请。

(六)录取:交流学校审核拟推荐学生材料,寄发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给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七)派出:交流学生派出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交流学生获得签证后,在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办理离校前审批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每学期将《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交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有关院(系)备案。

 

第四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已确定由我校派出的交流生须签署《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责任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派出前,未经职能部门和院(系)的许可,不得擅自退出交流学习项目,否则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继续参加其他交流学习项目的资格;派出后,如需终止学习提前返校,须由本人提前向我校与交流学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擅自终止学习者,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十条 交流生获得交流学校录取通知书后,除特殊情况外,均需自行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交流生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所在院(系)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的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须在交流生获得出国签证或出境许可后,按项目要求组织开展行前培训。

第十二条 交流生到达交流学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其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院(系)外事秘书,并定期向联系老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交流生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我校报告。

第十四条 交流学习期满后,交流生须按时返回我校,及时办理返校手续,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办理相关手续者,依据我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参与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和申请经费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具体按照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派出前,交流生须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毕业当年,由所在院(系)负责与其进行学籍信息核对工作。

第十六条 交流期满后,交流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依据我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需中途终止或延长交流学习的,须向我校提出申请,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返校。

第十七条 毕业当年,仍在交流学校学习的交流生,须向所在院(系)提出按期毕业申请,所在院(系)将该生信息汇总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编入当年毕业生信息中。

 

第六章 课程认定、成绩记载和转换

第十八条 交流生按照我校培养方案或双方学校认可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我校认可其所获得的全部学分,“不及格”的课程不能认定。“及格”标准以交流学校制定的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交流生应尽量选择修读与我校在交流学期内开设的核心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对照我校本专业交流学期内的培养方案,确认交流学期内专业核心课程,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国际交流生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后,所在院(系)、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交流生本人三方留存,作为课程置换和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 交流学期内课程认定原则:

(一)短期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原则:

1.交流学校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我校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且交流学校课符合我校相关院(系)对学生的培养要求的,可申请课程认定。

2.院(系)根据《四川音乐学院国际交流生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确认表》对交流学期内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予以认定。

3.因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存在差异,无法在我校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中找到对应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的选修课程。

4.交流生如未完成交流学期内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应在返校后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二)双学位项目课程认定原则:

1.除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外,对如期完成交流学期学校认可培养方案的课程,采用置换方式予以认定。其中外语课程学分可根据交流生的雅思、托福等语言考试成绩或参加交流学校指定语言衔接课程的结业成绩予以免修。

2.参加双学位项目交流生未完成的思想政治课、在我校期间未完成的培养方案课程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⑴ 返校后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⑵ 报名参加返校考试;

⑶ 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课程;

⑷ 通过我校网课线上课程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

3.中途退出双学位项目的,其课程认定按照短期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期,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课程全部以中文名称、学分、成绩记载于学生成绩信息中,成绩转换标准如下:

(一)交流学校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二)交流学校成绩以“A、B、C、D、F”五等级记载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B

C

D

F

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40

(三)交流学校成绩以“A+、A、A-、B+、B、B-、C+、C、C-、D+、D、D-、F+、F”等级记载时,则根据下表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百分制成绩

100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0

40

(四)若有其他计分形式,须提供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供我校参考,实质等效转换。

第二十二条 课程认定和成绩转换的工作程序:

(一)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提交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的成绩中文翻译件,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按照对换或替代的原课程名称、学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载入学籍档案。同时,交流生还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交流学校提供的书面成绩原件,由院(系)存入个人档案。

(二)参加短期项目交流生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国际交流生课程认定与替代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所在院(系)提交修读课程的大纲等相关材料,课程学分认定方案由所在院(系)提出,可与我校所认定课程的开课院(系)共同协商并审核,经所在院(系)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毕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参加双学位项目交流生在我校的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2学年。在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交流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学分要求,且获得交流学校学位者,可发放我校毕业证书;在我校期间应修学分尚未达到要求的,须在交流项目结束后返校取得相应学分,方可申请发放我校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交流生获得交流学校学位后,凭学位证书、交流学校成绩单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负责对其毕业资格进行终审。学生记入档案的相关材料交所在院(系),并按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其他手续。


第八章 有关费用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交流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费用、国际旅费等按照项目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双学位项目的交流生,需按照项目通知或协议规定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若我校与交流学校的交流项目是基于互免学费进行的,则交流生必须缴纳其交流学期内我校学费。

第二十八条 交流生须按交流学校的要求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交流学校没有强制保险要求的,应在我校指导下自行购买相关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交流生未购买相关保险,在交流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其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交流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各职能部门、教师积极开拓国(境)外学习项目渠道。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均可对外负责项目商谈、联络工作,在商谈过程中,须本着对等原则,项目协议需经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校行政办公会研究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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