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安全常识

News Information

消防知识(4)

发布日期:2008/9/16 11:31:15     作者:
浏览量

第一 消防器材是专用器材,不能用在其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明确规定:“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擅自将公用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要受到拘留、罚款或警告处罚”。挪用消防器材,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从过去高校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同学能注意遵守这些法纪,但是也有少数同学无视这些规定,损坏、挪用消防器具,损毁设施。结果,有的受到了学校的行政纪律处分,有的甚至受到公安机关的拘留、罚款和警告处罚。


 武侯校区

地址:成都市新生路6号
邮编:610021
电话:028-85430202
传真:028-85430722

 新都校区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
邮编:610500
电话:028-89390026

 招生电话:028-85430270 / 85430022

  研究生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7

  艺术考级咨询电话:028-85490737 13060008118
   

请关注微博       请关注微信

四川音乐学院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版权所有© 2013       ICP备05016678号